2025年10月08日09:18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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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史鉤沉】
陝甘寧邊區是全民族抗戰時期黨中央所在地,是黨領導法治建設的“示范區”。在這裡,黨和根據地政府高度重視法治意識培育工作,特別注重法律知識的普及、法律信仰的樹立、法治實踐的熏陶,使邊區軍民法治素養迅速提高,邊區社會空前穩定,積累了寶貴的法治意識培育經驗。
充分利用宣傳教育文藝系統普及法律知識
由於陝甘寧邊區當時地處偏遠,經濟文化相對落后,文盲眾多,因此,法治建設的首要任務就是要在提高群眾知識水平的基礎上普及法律知識。邊區充分利用宣傳、教育和文藝等系統,克服戰爭環境和經濟落后的不利條件,有效推進了邊區法律知識的普及。
陝甘寧邊區各級宣傳機構都從不同角度承擔著普法功能。在邊區黨的各層次會議中,始終貫穿著普法任務。在法律法規頒布和實施前,大都明確要求黨組織開會集中學習和討論。比如,《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1941年5月頒布,4月30日中共陝甘寧邊區中央局即發出通知,要求“各級黨組織收到后,須立即加以討論”。在邊區的各級報刊中,廣泛刊登了邊區頒布的各類法律法規,同時還刊登了大量的執法和司法案件,以營造濃厚的法治氛圍,增強邊區民眾對法律的認知。如《邊區群眾報》設置的“文件解釋”和“報告解釋”等解讀黨和政府政策法令的欄目,很受群眾歡迎,發揮了較好的普法功能。
陝甘寧邊區積極利用軍隊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等平台,開展懂法和守法教育。軍隊教育方面,主要通過課堂教育、會議報告與口頭教育、讀報教育等方式,強化對邊區法律法規的認知,強調“軍隊應成為執行根據地各種政策和執行法令的模范”。學校教育方面,充分發揮大中小學教育優勢進行法律知識教育,如中國人民抗日軍事政治大學將法律法規作為時事政治課程,一些小學講授擁軍公約等,同時動員小學生擔當法治宣傳員,組織他們向邊區百姓宣傳黨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社會教育方面,邊區積極通過冬學、識字組、補習學校、民眾教育館等傳播法律法規知識,如邊區民眾教育館組織閱讀《邊區群眾報》,在讀報過程中傳授法律知識和法治觀念,還通過“趕廟會”等民俗活動宣傳法律法規,促進偏遠地區民眾的民主法治意識覺醒。
陝甘寧邊區充分利用文藝系統的普法功能,增強普法效能,使邊區民眾自覺遵守法律。邊區歌謠中融入了豐富的普法內容,如《大家來選舉》唱出了選舉資格和選舉效力:“十八的老百姓不分男和女,不分老和少都能來投票,投票選好人,不寫自己名,投票要平等,一票當一人。”《選舉小調》唱出了選舉對象和選舉目的:“民主政治要實行,選舉為了老百姓,咱們選舉什麼人,辦事又好又公平,還不要私情。”《包辦婚姻實不對》唱出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法律觀念:“新社會新婚姻,父母包辦不合理,自由戀愛真正好,新式婚姻最時宜。”邊區的標語、口號也融入了大量的法律內容,如“積極參加邊區民主政權的選舉”“徹底實現邊區施政綱領”“選舉運動與抗戰動員的工作緊密地聯系起來”等。邊區著名評劇“劉巧兒”以真實的婚姻司法案例為原型,融入了婚姻自由等邊區婚姻法相關知識,使很多觀眾觀看后自覺討論起“買賣婚姻的害處”“自由婚姻的好處”,從切身感受出發認同和理解婚姻法,極大地增進了法治意識的培育。
充分發揮黨員干部模范作用樹立法治信仰
黨員干部的言談舉止起著示范引領作用,陝甘寧邊區通過提升黨員干部法治素養、表彰干部守法行為、嚴懲干部違法行為,樹立法律權威,厚植了邊區軍民的法治信仰。
陝甘寧邊區高度重視黨員干部這一“關鍵少數”的法治素養提升工作,希望通過他們模范地懂法守法,養成遵守紀律、尊重法律的習慣,帶動整個邊區樹立法治信仰,“要養成有法律觀念,不合乎法令則不足為人民之表率”。首先是要求普通黨員干部熟知與本職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如“財政工作人員應熟習財政政策與財政法令,鋤奸工作人員應熟習鋤奸政策與鋤奸法令”。其次是對專業司法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標准,將“奉公守法、能夠看懂條文和工作報告”作為考察和選用的基本條件,從源頭上設定了懂法、守法的職業門檻。最后,強化在職司法人員專業教育培訓,先后開辦三期司法干部培訓班和講習班。
陝甘寧邊區要求黨員干部以身作則,在法律范圍內開展工作,自覺成為守法楷模,指出“政府所頒布的法令,所定的秩序,我們黨員應當無條件地服從和遵守”,“公家人”、部隊機關必是遵守法令的模范。同時,還對黨員干部模范守法行為進行表彰和獎勵,主要包括提升、記功並公布、給予獎章獎狀、書面獎勵(包括傳令嘉獎、通令嘉獎和登報嘉獎)、物資獎勵、口頭獎勵等。此外,還加大了對涌現出來的謝覺哉、馬錫五等優秀司法干部的宣傳力度。如1944年《解放日報》報道“馬錫五審判方式”,大力宣傳馬錫五踐行法治的精神和行為,鼓舞邊區黨員干部堅定遵守法律、運用法律的信心。
針對一些黨員干部違紀違法的行為,陝甘寧邊區絕不姑息,提出了“同罪重罰”處理原則。邊區政府強調,“國民黨在全中國范圍內因為它的黨員不遵守它領導的政府所頒布的法令而遭受到國人的痛惡,這是我們應當拿來作為鑒戒的。黨員應當自覺地遵守黨所領導的政府的法令。如果違犯了這樣的法令,除受到黨紀制裁外,應比群眾犯法加等治罪”。毛澤東對處理“黃克功事件”明確指示,“共產黨與紅軍,對於自己的黨員與紅軍成員不能不執行比較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這一處理結果彰顯了中國共產黨嚴於律己、遵法守法的決心,樹立了法律的權威地位,從根本上撼動了封建法律觀的消極影響。
充分動員民眾參與法治實踐養成法治習慣
當時,廣大民眾對於現代法律觀念缺乏了解,法治實踐體驗更是匱乏,嚴重制約著法治意識培育。黨和邊區政府從法治文化規律出發,廣泛動員民眾參與選舉、執法和司法等活動,全方位接受法治熏陶,自覺養成良好法治習慣。
陝甘寧邊區通過開展深入真實的選舉運動,推動民眾廣泛參與立法活動,奠定了良法善治的基礎,並且促進民眾養成自覺守法用法的法治習慣。邊區根據群眾的居住位置、受教育水平以及生活習慣等情況,採取了靈活的選舉辦法。城市居民具備一定的文化基礎,其選舉工作主要採取選票選舉,而對農村文盲較多的情況,創造了“投豆法”“畫圈法”“畫杠法”等選舉辦法。這種因地制宜、因人施策的選舉辦法贏得了民心,得到廣泛贊譽。延安縣一位不識字的勞動英雄楊步浩指出,“在舊社會我們沒有選舉權,現在人人都有選舉權”。美國記者安娜·路易斯·斯特朗在陝甘寧邊區參觀考察時也指出,陝甘寧邊區一些沒有文化的人,“如果是在歐美制度下,他們就根本不能參加選舉”。
執法活動是法律的實施,是法治生命力和效率的充分呈現,吸引廣大群眾參與相關的執法活動,有利於培育他們的法治意識。以陝甘寧邊區開展的鋤奸剿匪運動為例,為了執行《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懲治盜匪條例》《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懲治漢奸條例》等法律法規,黨和邊區政府一方面積極組織民眾參與防奸鋤奸活動,要求“把機關、學校、部隊和群眾中的積極分子和防奸英雄團結起來,成為防奸核心”﹔另一方面在授予民眾享有直接逮捕有証據或有事實漢奸的執法權的同時,強調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按照法律程序開展執法工作,“反對無証據無法律的亂捕亂殺,反對嚴刑逼供,虐待犯人。要以革命的法治精神,客觀的慎重態度,依靠偵查、根據証據,廢止刑訊,依靠政治”。邊區的鋤奸防奸活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大多數民眾都能夠謹遵法律程序,嚴格執法。據《新中華報》報道,“東陽區后山村夜晚來匪四名企圖搶劫,群眾自動起來將土匪打跑並捉獲一名送交政府”。
陝甘寧邊區通過保障民眾司法權、組織民眾參與司法審判、廣泛參與公審活動等,使他們從司法實踐中切實感受司法公開和公平,培植現代法律觀念和法治思維。邊區強調民眾要廣泛參與公審活動以提升法治意識,“審判案件絕對公開,於必要時還要組織民眾法庭或准許民眾推派代表參加審判”。各地組織了形式多樣的公審活動,通常選在群眾較為集中的公共場所,以容納足夠多的群眾參與其中,邊區民眾參與公審活動需要嚴格遵守司法程序,進行有組織、有秩序的發言陳述。邊區公審活動以審判“漢奸吉思恭”“黃克功殺人案”最為典型、影響最大,“這兩次公審,不獨是獲得在場數千群眾熱烈的擁護,而且震動了全國,認為邊區的公審制度是最進步的審判方式”。邊區還賦予參加公審的群眾補充事實、書面作証、提出處理意見等權利,極大豐富了司法的人民性,踐行了公開公正的司法原則。
(作者:陳始發,系江西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南昌大學教授)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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