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會《決定》關於混合所有制經濟的部分表述
■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
■允許更多國有經濟和其他所有制經濟發展成為混合所有制經濟。國有資本投資項目允許非國有資本參股。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
■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鼓勵發展非公有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
放大國有資本影響力
中央企業已有70%的淨資產在上市公司,到2020年將有更多國企成為混合所有制企業
混合所有制經濟作為一種財產所有結構,是相對單一的公有制經濟和私有制經濟而言的。這一提法本身並非首次出現。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使股份制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黨的十七大報告再次強調:“以現代產權制度為基礎,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國資委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底,全國90%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完成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中,混合所有制企業戶數佔公司制企業戶數的比例接近57%,佔中央企業登記企業總戶數的一半以上。中央企業資產總額的56%、淨資產的70%、營業收入的62%已在上市公司。石油石化、民航、電信、建筑、建材等行業的中央企業主營業務資產已基本進入上市公司。從這個角度看,混 |